(2014)元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申请执行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负责人李晓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申请执行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3)元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由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移动公司购房款589818元,诉讼费7708.36元,合计:597526.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元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奔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