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章俊杰组��、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019号罪犯章俊杰,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俊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章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章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俊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19次,2012年10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4年1记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章俊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俊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