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570-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轩等人与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轩,宋亚辉,张海山,张玉忠,李海波,李向东,陈媛媛,张鹏,耿志阳,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570-57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轩,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宋亚辉,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7月20日,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张海山,男,汉族出生1969年6月20日,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张玉忠,男,汉族出生1951年1月5日,住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李海波,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16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李向东,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6月28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陈媛媛,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19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张鹏,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1月17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耿志阳,男,满族出生于1988年10月14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涞水县.法定代表人刘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俊轩与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双滦劳人仲字第23-2,2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双滦劳人仲字第23-2,23-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