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辖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骏马耐磨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骏马耐磨材料厂,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辖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大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文静,总。委托代理人XX智,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骏马耐磨材料厂,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法定代表人罗宁,总。委托代理人陈真荣。原审被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敏,总。委托代理人XX智,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上诉人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粉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骏马耐磨材料厂(以下简称骏马耐磨材料厂)、原审被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辖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美粉体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系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北美粉体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和放弃其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释明法律后,上诉人北美粉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