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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新应、项春红行政非诉执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新应,项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英山县人民法院准 予 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伦青,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徐新应,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雷家店镇过滩村。被申请执行人项春红,女,汉族,系徐新应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计生征字(2013)第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英计生征字(2013)第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英计生征字(2013)第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 判 长  江 军审 判 员  郑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世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