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蒋怀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怀球,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怀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彩雄,被告人蒋怀球及其辩护人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蒋怀球在衡阳市神龙百度酒店门口从一个叫“军军”的男子处拿了5包冰毒和8粒麻古,自己吸食了半粒麻古和0.2克冰毒,剩余的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里。2014年4月15日晚,蒋怀球返回衡阳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永兴服务区时,遇到民警安全检查,民警从蒋怀球的挎包里查获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即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6.3598克,红色颗粒(即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0.7807克。另查明,被告人蒋怀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怀球通过其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怀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正浩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郴公物鉴(理化)字(2014)231号毒品鉴定书、(2013)衡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怀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怀球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怀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予从轻处罚;通过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怀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蒋怀球已被收缴的37.1405克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永军代理审判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吴志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黎晓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