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兰兰诉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兰,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张兰兰,别名张春兰,女,1955年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董杏茹,女,1987年3月28日生。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东生,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书宏,男,1957年4月2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兰诉被告洛阳春华秋实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兰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由原告张兰兰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牛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