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6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与魏琛、肖冬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魏琛,肖冬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60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负责人:黄银花,行长。被告:魏琛,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冬美,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因与被告魏琛、肖冬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魏琛、肖冬美名下相关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琛、肖冬美名下位于南平市环城南路29号(名流世家)10幢17层1704室房产一套的查封(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骆兴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