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44号原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103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狮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减半后收取5800元整,由原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杨 珊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