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小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行新疆分行诉伊力夏提.买买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伊力夏提.买买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小额字第2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简称中行新疆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号。负责人:陶冀,中行新疆分行行长。被告:伊力夏提.买买提,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西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新疆分行与被告伊力夏提.买买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新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