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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昌支公司与何玉祥、叶辉芝、叶辉元、刘军、巴中鑫运客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鹏、李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何玉祥,叶辉芝,叶辉元,刘军,四川省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汪鹏,李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新平街***号。负责人李明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从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育富,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祥,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6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辉芝,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7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辉元,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5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8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鑫运客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望王路东段492号(林茂大厦门市),系川Y119**号车法定车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80号,系川Y119**号车保险公司。负责人夏惠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印,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鹏,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9日,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系川YB99**号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云,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26日,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系川YB99**号车实际车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昌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平昌支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平昌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谭 兴、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