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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苏州伟伦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厂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伟伦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厂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苏州伟伦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1708室。法定代表人张薇。委托代理人黄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姝雯。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石彬。委托代理人孙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厂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凌学风。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伟伦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厂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另行通过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伟伦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3元,由原告苏州伟伦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