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丰诉被告何联海、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张雪丰,男,生于1982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先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联海,男,生于1988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金轮干道锦绣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双全。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雪丰诉被告何联海、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雪丰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丰撤回对被告何联海、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张雪丰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