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清平、徐伏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唐清平。申请人徐伏生。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清平、徐伏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清平、徐伏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经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徐胜高死后抚恤金和改制有关补助等由王慧英继承,并由申请人唐清平保管,该补助款只能作为王慧英的日常开支;二、申请人唐清平从代为保管的抚恤金中支付肆仟元(¥:4000.00元)给申请人徐伏生,用于为徐胜高修墓;三、自2013年7月23日起,王慧英由申请人唐清平赡养;四、该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双方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得再为此发生纠葛。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