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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学政与被告李新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栾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政,李新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栾川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段学政,男,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王迎波,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新献,男,住栾川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栾川分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君山东路七里坪路段。负责人郑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学政与被告李新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栾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段学政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武锁审 判 员 郭宏舟代审判员 高荣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