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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尚玉玲与陈天仓、泾阳县物资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仓,泾阳县物资总公司,尚玉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仓委托代理人陈超,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泾阳县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玉玲委托代理人田东辉。委托代理人邱胜文,泾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天仓、泾阳县物资总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天仓、泾阳县物资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超,被上诉人尚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东辉、邱胜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诉费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