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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中国与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国,陆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周中国,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建华,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周中国与被告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2014年7月3日,原告庭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退还人民币2000元,计人民币960元,由原告周中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