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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戴林与王希文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王希文,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戴林,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希文,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虹,女,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林诉被告王希文、张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林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戴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