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严镇良与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镇良,黄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严镇良,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黄梅,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镇良与被告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参与债权分配并放弃其余债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严镇良负担。审判员 方伟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明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