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侯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抢劫、绑架、强奸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青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戴槟涛(已起诉)、陈东林(已起诉)、XX权(已起诉)、“康涛发”(在逃)、旷兵(在逃)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武侯区铁佛村“铁佛新居”旁的一条小路,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强行押上驾驶的一辆面包车,搜走两人身上现金、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并将两人关押在机投白佛村的一出租房内,并通过李某某的电话,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李某某的幺爷爷缪某通过银行卡多次向李某某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100元。2013年8月25日,王某某伙同戴槟涛在暂住地外一空地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奸。2013年8月26日14时许,李某某、陈某某被王某某等人释放。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空港2路牧华路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挡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明细、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和绑架罪无异议,对强奸罪有异议,辩称其当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戴槟涛(已判决)、陈东林(已判决)、XX权(已判决)、“康涛发”(在逃)、“旷兵”(在逃)等人在一起时,被告人王某某提议抢劫。在征得他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搭载戴槟涛等人寻找目标。行至本市武侯区铁佛村“铁佛新居”旁一条小路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路经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李某某、陈某某押上其驾驶的面包车,并强行抢走二人身上的现金及手机。当车行至白福桥附近一空地时,又以被害人李某某殴打了其朋友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赔偿,并从李某某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陈某某带至康某某住处,当日9时左右,强迫李某某给其父亲打电话,索要人民币10万元。随后又给李某某的幺爷爷缪某打电话,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将缪某转入李某某卡上的300元取走。同日17时,缪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亲属打款未果,将陈某某强行拖至附近一块空地处,伙同戴槟涛在不顾被害人陈某某反抗的情况下,二人将陈某某轮奸。后又将陈某某、李某某带回康某某的住处,并于次日再次强迫李某某给缪某打电话。在缪某往李某某帐户存入款项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取走人民币1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释放,所得钱财由被告人王某某管理、使用及分配。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空港2路牧华路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挡获。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4日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在簇桥的一条小路边,被一辆灰色面包车上的4、5个小伙子强行拖上车。车开了半小时左右,李某某被带至一块空地,拖其上车的人用棒棒和拳头对其进行殴打,要求其拿钱,并从其身上拿走80元现金。之后要求李某某给父亲打电话,支付10万元,李某某父亲称没有那么多钱,未给其打钱。后那些人从李某某农业银行卡上取走300元。天亮后,那些人再次要求李某某给家人打电话拿钱,李某某便给幺爷爷缪某打电话。缪某先打了300元,第二天打了400元。2013年8月26日上午,李某某的父亲给其打款1300元。下午2点,那些人将李某某和陈某某释放等事实经过;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3年8月24日2时许,陈某某和李某某行至一无名巷口,被从一辆深色面包车上下来的6个人强行拖上车,并从二人身上搜走手机、现金及银行卡。那些人称李某某将其兄弟砍伤,要求李某某赔钱。李某某称其只有300元,那些人便叫李某某找人拿钱。当车行至一家工商银行时,那些人叫陈某某下车取钱,陈某某下车取了300元给那些人。后那些人又叫李某某给爷爷打电话拿2000元钱,李某某的爷爷在电话中答应。8月25日,其中二人带陈某某去取钱,只取出300元。后李某某的爷爷又打款400元,被那些人取走。晚上,李某某和陈某某被四名男子带至一空地处,其中一名男子叫陈某某下车。走了50-60米远,那名男子将陈某某推到意图强奸。陈某某反抗,该男子的一名同伴过来帮助该男子压住陈某某的手,该男子强奸了陈某某。后帮助该男子的同伴也将陈某某强奸。8月26日,李某某的父亲打款1300元,陈某某取出后拿给那些人。午饭后那些人将李某某和陈某某放走等事实经过并辨认出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第5号照片为对其实施抢劫、绑架行为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嫌疑人之一即本案被告人王某某;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戴槟涛等人行驶至簇桥附近一条大路上,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和陈某某强行推上车,并从二人身上搜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后从李某某卡上取走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康某某住处,强迫李某某给父亲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10万元。李某某父亲称没那么多钱,王某某等人便让李某某给其幺爷爷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5万元。后李某某的幺爷爷向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300元,王某某等人取走,之后陆续要求李某某的幺爷爷转钱。2013年8月25日晚上,王某某等人再次给李某某的幺爷爷打电话,要求支付2000元。26日0时,王某某等人未见有钱转入,便驾车将李某某、陈某某带至金花附近的一个空坝。被告人王某某把陈某某拖下车,在戴槟涛的帮助下,不顾陈某某的反抗,对陈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后戴槟涛又对陈某某实施强奸行为等事实经过;2、同案犯戴槟涛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24日21时许,戴槟涛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去抢点钱来用。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戴槟涛等人行驶至簇桥附近一条大路上,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和陈某某强行推上车,并从二人身上搜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后从李某某卡上取走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康某某住处,强迫李某某给父亲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10万元。李某某父亲称没那么多钱,王某某等人便让李某某给其幺爷爷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5万元。后李某某的幺爷爷向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300元,王某某等人取走,之后陆续要求李某某的幺爷爷转钱。2013年8月25日晚上,王某某等人再次给李某某的幺爷爷打电话,要求支付2000元。26日0时,王某某等人未见有钱转入,便驾车将李某某、陈某某带至金花附近的一个空坝。被告人王某某把陈某某拖下车,在戴槟涛的帮助下,不顾陈某某的反抗,对陈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后戴槟涛又对陈某某实施强奸行为等事实经过;3、同案犯XX权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24日21时许,XX权与王某某、戴槟涛等人吸食冰毒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去抢点钱来用。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戴槟涛等人行驶至簇桥附近一条大路上,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和陈某某强行推上车,并从二人身上搜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后从李某某卡上取走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康某某住处,强迫李某某给父亲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10万元。李某某父亲称没那么多钱,王某某等人便让李某某给其幺爷爷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5万元。后李某某的幺爷爷向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300元,王某某等人取走。8月25日17时,王某某、陈东林、戴槟涛将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带走等事实经过;4、同案犯陈东林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24日21时许,陈东林与王某某、戴槟涛等人吸食冰毒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去抢点钱来用。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戴槟涛等人行驶至簇桥附近一条大路上,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和陈某某强行推上车,并从二人身上搜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后从李某某卡上取走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康某某住处,强迫李某某给父亲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10万元。李某某父亲称没那么多钱,王某某等人便让李某某给其幺爷爷打电话,要求支付赎金5万元。后李某某的幺爷爷向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300元,王某某等人取走。8月25日17时许,陈东林、王某某、戴槟涛将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带走,行至光华大道旁边的一个草丛,王某某说要把陈某某干了,就与戴槟涛下车。过了一会儿,王某某让陈东林和“康涛发”去强奸陈某某,陈东林和“康涛发”拒绝。8月26日上午,陈东林等人再次与李某某父亲联系,要求其支付1300元,李某某父亲转款后,陈东林和王某某从ATM机上将款项取走,之后将李某某、陈某某放了等事实经过;7、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9时许,缪某接到被害人李某某父亲的电话,称其儿子李某某可能被绑架,绑匪要求支付10万元赎金,让缪某报案。同日11时30分,缪某接到被害人李某某的电话,让其往李某某卡上打5000元,未说什么原因。2013年8月24日、8月25日、8月26日,另一男子用李某某的手机多次给缪某打电话,让其打钱。缪某害怕出事,在三天内总共打款2100元等事实经过;8、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银行卡存、取款的情况;9、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证人缪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向被害人亲属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取得财物后,释放了被害人,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按各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量刑。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系被告人王某某,且其提供和驾驶作案交通工具,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看守,对所得财物进行管理,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轮奸妇女,致被害人受伤,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十五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的的建议合理,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未向本院提出量刑请求。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奕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