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夏淑华与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好世纪大酒店,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淑华,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好世纪大酒店,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淑华,女,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菱角湖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好世纪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波,该酒店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夏淑华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好世纪大酒店、武汉美好世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夏淑华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夏淑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