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汪云生与李国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云生,李国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080号原告:汪云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李国根,男,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云生与被告李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皖HLK0**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国根所有的皖HLK0**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逢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