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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被申请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房产份额,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南平市XX路X号XX商厦2-5层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房产份额。二、查封申请人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价值320万元的房产份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英审 判 员  吴裕健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