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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李芳、郑传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李芳。被告:郑传寿。被告:汤清鸿。被告:肖许清。被告:黄苏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3年12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726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卢彩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良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