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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52-1号原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498456-3。法定代表人:汪长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庆,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8976350-9。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铁,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以已与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诉前保全费2170元,均由原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发宏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余鑫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