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樊娟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娟,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樊娟。被告李林。原告樊娟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娟及被告李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娟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因出国务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年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李林辩称:2011年因出国务工借原告15000元时我与原告妹妹樊秀秀是夫妻关系,当时没打借条。2013年10月我从日本回来,原告让我写借条,说当年年底还清的。2014年2月我与樊秀秀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我愿意还钱,但是目前没有经济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樊娟与被告李林原系姻亲关系。2011年,被告李林因出国劳务需要,借原告樊娟15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13年10月10日,被告李林就该笔借款向原告樊娟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当年年底前还清,但被告李林未按约定还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樊娟提供的欠条,可以认定原告樊娟与被告李林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林负有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樊娟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林负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方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