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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波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玛与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波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尼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波民初字第15号原告白玛,男,藏族,1961年6月4日出生,西藏波密县人,现住西藏波密县。被告尼玛,男,藏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西藏波密县人,农民,现住西藏波密县。原告白玛与被告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玛、被告尼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玛诉称,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原木854.86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为330元,合计价格为282105元。2013年12月11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付清原木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原木款28210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白玛向本院提交书面还款协议一份证实其主张。被告尼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时口头辩称,其欠原告的原木款是事实,去年其被别人骗走了190多万元,现手里确实没钱,本打算用自己的收割机、车子等向原告抵偿债务,可原告不同意。被告尼玛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达成原木款还款协议。2、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原木款4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原告白玛与被告尼玛签订了书面还款协议,约定尼玛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白玛付清原木款282105元。2014年5月20日尼玛向白玛支付了原木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书面还款协议,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尼玛支付原告白玛原木款242105元(282105元-4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785元(原告已预交5531.5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兴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湘湘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