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94号原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某),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