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辖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辖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司俊,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谷巍巍,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秦某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身份信息显示的所在地为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府路8号,虽然住在定淮门佳盛花园23幢二单元603室,但并未形成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身份信息住所地的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佳盛花园23幢二单元603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秦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