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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糜社华与被告黄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社华,糜小东,糜小艳,黄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913号原告糜社华,男。原告糜小东,男,系糜社华之子。原告糜小艳,女,系糜社华之女。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华,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糜社华、糜小东、糜小艳与被告黄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糜社华、糜小东、糜小艳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社华、糜小东、糜小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社华、糜小东、糜小艳撤回对被告黄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5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糜社华、糜小东、糜小艳承担。审 判 员  李巧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