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卜一博与薛井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井山,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一博,男,1984年6月29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市吉丰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翠莹,女,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卜一博、赵翠莹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井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井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薛井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井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薛井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林凤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蕾(此件共2页,印1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