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闸刑初字第9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闸北区共康三村XXX号XXX室其住处经营棋牌室。2012年10月22日,贺某某在调表时私自改装燃气表,致燃气表走字明显不正常。2014年4月15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发现该情况后当即报警。经查,贺某某家中共有二眼煤气灶、燃气热水器各一台,截至案发共计使用17.5个月,扣除实际支付的152立方米,盗窃燃气总计2431立方米,以燃气每立方米2.5元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共计人民币6,077.5元。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所欠全部燃气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孙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燃气公司出具的《报案书》、《发票联》,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试报告》,上海市煤气表强制鉴定站出具的《检查报告》,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盗窃燃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已退赔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贺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龚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