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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柱,经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4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路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