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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执行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相叶与被执行人熊飞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陈相叶,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熊飞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相叶与被执行人熊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尤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飞宇长期外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纪炳耀审判员  苏新耀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