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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艾国胜与林连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胜,林连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艾国胜。被告林连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连海银行存款24000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若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