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行审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刘某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永行审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外巨、麻仙娃,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4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群雾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4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刘某甲于收到决定书一个月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7465元(其中陈某18511元、刘某甲28954元)。2014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4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群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