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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广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广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314号罪犯杨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广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至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杨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多次获监区生产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0.6分。在此次假释中已交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及罪犯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及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罚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