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周晓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732号罪犯周晓东,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折价款人民币31920元退还被害单位厦门波特鞋业有限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2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7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晓东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晓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晓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晓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周晓东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