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钱明亮与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亮,朱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钱明亮,居民身份证码320830195210081275。被告朱永华,出生日期不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亮与被告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明亮于2014年7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明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钱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