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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管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钱明亮与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亮,朱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钱明亮,居民身份证码320830195210081275。被告朱永华,出生日期不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亮与被告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明亮于2014年7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明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钱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