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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延利诉黄胜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