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延利诉黄胜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