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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阳光东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泰宇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阳光东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泰宇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江苏阳光东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潘锦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泰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邢家镇东莫王村。法定代表人荣佑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毕德刚,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京柯,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阳光东升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泰宇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阳光东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4元,减半收取8502元,由原告江苏阳光东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