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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女,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海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