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3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女,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海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