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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徐琅,吴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负责人:许正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琅,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吴美连,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琅、吴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琅、吴美连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