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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楼村*号。组织机构代码:77540917-8。法定代表人朱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2052234-5。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强勇,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武亚峰,男,生于1971年2月11日,汉族。原告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洲宇橡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