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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12ae54d0-b094-46a6-9243-927a20f38257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梁XX。法定代理人梁树斌(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负责人程国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宏宇与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宏宇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春杰审判员  张惠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