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殷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殷某、赵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江屋村商议开设赌场,并约定以赌“三公”的方式招引他人赌博。自2013年12月20日起,被告人殷某、赵某某等人在盐田区江屋村某小店门前摆放麻将桌作为赌桌,由陈某甲、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场派牌及抽水。直至案发,被告人殷某、赵某某从抽头渔利中分得人民币600元。2014年1月3日1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巡警大队、治安科与盐田派出所联合行动对上述赌档进行查处,抓获参赌人员18名,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4452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殷某分别于2014年3月3日、4月14日,主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赌资扣押情况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王某某、陈某丙、袁某某、胡某甲、严某某、任某某、汪某某、钟某某、高某某、李某甲、舒某某、刘某甲、雷某某、俞某某、熊某某、苏某某、龚某某、武某某、尹某某、胡某乙、周某某、黄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殷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殷某、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二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  浙  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怡(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