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谢万昆、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谢万昆,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江田镇三溪村。委托代理人朱为平,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万昆,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晓阳镇晓阳村。被执行人刘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晓阳镇晓阳村。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万昆、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万昆、刘英至今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513号民事裁定由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锦清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