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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章宜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宜龙,深圳市华和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章宜龙。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和兴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124846。法定代表人:黄扬祖。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4)56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百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