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04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467-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9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韦某某,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分别为XXX、XXX的账户中的22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八民一初字第00467-2号财产保全裁定。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分别为XXX、XXX的账户中的22000元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