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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新光与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光,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李新光。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负责人徐国珍,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新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R40**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李新光的担保人刘萍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金家6号12栋1单元403号(武房权证蔡字第2010055**号)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汉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鄂AR40**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二、保管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派出所负责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四、对担保人刘萍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金家6号12栋1单元403号(武房权证蔡字第2010055**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亚玲 微信公众号“”